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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属于第11类商标: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喷焊灯
1103汽灯,油灯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水暖管件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厨房用打火器具
1113核能反应设备
卫浴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转让人应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在签约前说明向哪些企业或个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义务的规定。
2.若《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权所有人就不能签订转让合同。
3.受让人不得泄露转让人为转让商标权而一同提供给受让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4.若转让人要转让其在所有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那转让合同必须注明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名称,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名称,以及注册商标和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所包括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