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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官网数据显示,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 73 行初 8844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实践中,商标评审委与法院在该条的使用上标准颇为不同。
法院裁判结果: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0]第 94305 号《关于第 36408665 号 “李佳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针对第 36408665 号 “李佳琦”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