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冒牌“谭氏正骨”被判赔8万元

阅读:676 2021-03-14 17:35:34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福田法院特别推出“法说核心价值观”栏目,精心挑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深度剖析案例中的法理人情,亮明立场,辨明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小案例中洞见大道理。

 

未经允许

 

搭他人名声“便车”

 

为自己谋利

 

侵权了吗?

 

近期

 

福田法院审结了

 

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侵权方被判停止侵犯并赔偿8万元

 

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体现了对有违商业道德行为的否定评价

 

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

 

基本案情

 

谭某某是第1507969号“谭氏正骨”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原告及其家人的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为公众所知悉。

 

 

第1507969号商标

 

2015年12月

 

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称号

 

2017年7月

 

被列为长春市非遗保护名录

 

某科技公司(下称“被告”)未经谭某某(下称“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标题、正文图片等突出位置中使用“谭氏正骨”进行宣传,并从中获利。

 

 

审理查明

 

福田法院受理此案后

 

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公开审理

 

福田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其对“谭氏正骨”的使用仅在教育培训范畴,与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并不相同,但其进行培训宣传的内容为医药咨询、医疗辅助和医疗技术,应当认定为被告所涉及的服务范围与原告第15079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似。

 

被告在文章中所使用的“谭氏正骨”标志与原告第1507969号注册商标相似,并且被告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谭氏正骨”的行为,属于在第15079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与第1507969号注册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将“谭氏正骨”作为其提供的服务名称使用,该种使用行为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根据原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将“谭氏正骨”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名称使用的行为,会使得相关读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该文章指向的“谭氏正骨”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结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第15079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福田法院认为,被告的医师虽然姓谭,但被告及其医师作为中医骨科行业的从业者,理应对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谭氏正骨”商标或品牌有所了解。同时,被告在宣传中声称其医师是“谭氏正骨创始人”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结论:被告以其医师的姓氏为由,主张其使用“谭氏正骨”进行宣传具有正当性,纯属牵强附会,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第1507969号“谭氏正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印有“谭氏正骨”字样的宣传横幅、标识、文件等材料;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或者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问题。但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不少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市场主体,其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方式,往往违反了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表现为一种不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从法律上判断,该种行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从价值观上分析,该种行为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应该予以否定评价。

 

本案中权利人拥有的商标权,同时属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诚实守信经营的成果,对于明显以违反诚实守信方式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法律更应当旗帜鲜明进行保护,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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